首页 > 职称论文百科 > 环境法案例分析论文

环境法案例分析论文

发布时间:2023-12-09 05:07:35

环境法案例分析论文

额~叉子同学。。。

环境保护法论文-论环境法的终极价值法的价值问题一向是法学理论和部门法学所关注和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作为新兴法律学科的环境法,价值问题同样引起了很多学者的注意。然而,学者们在论及环境法的价值时,基本上是从公平、正义、安全、秩序、效率等方面着笔,只是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侧重而已。环境法固然具有法律价值的共性,但由于其不仅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还要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是环境法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②,这决定了其在价值取向上必然具有自身的独特性。然而,传统环境法学理论却忽视了环境法的这一特色,依然是以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惯常思维来定位环境法的价值,这直接导致了环境法在治理环境问题上的苍白无力。人类的环境立法日渐增多,但环境问题却日趋严重,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反思。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地球是一个由生物群落及其生存环境共同组成的自然系统。在这个系统中,生物群落同其生存环境之间以及生物群落内不同种群、物种之间不断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并处于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动态平衡之中。这个系统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它的整体性和相互依存性,人类作为自然系统中的一员,理应遵循自然系统的一般规律。但自从人类产生以来,就不肯屈服于自然的控制,不断地变革、改造自然,在自然系统的基础上又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人类社会系统。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力的提高,人类不断的征服自然,人类社会系统日益膨胀,而自然系统渐趋萎缩,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已成为全人类共同面临的课题。本文从系统论的视角来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并就此提出环境法价值的新定位。一、环境法的终极价值定位(一)传统价值观念和环境法价值定位的缺陷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人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1],就是在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关系中,客体由于自身的属性,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对主体的发展具有肯定的作用和意义。“凡是谈论价值,从根本上说都应当是相对人而言的,价值为人而产生,为人而存在,人是一切价值的主体。”[2]由此可以看出,传统的价值观是以人为中心的,把人视作主体,而把人周围的一切事物均视作客体。这种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只承认自然对于人类的意义以及人类改造自然的利益和权利,而拒不承认自然自身的价值。正是在这种价值观念的引导下,人类通过掠夺自然创造了空前的物质文明,但伴随而来的却是环境污染、生态失衡、贫穷蔓延、人口爆炸、疾病丛生等一系列问题,进而导致人类面临着新的生存危机,最终危害了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就法律的价值而言,也是指作为客体的法律对于主体的人的有效性和积极性。法的价值的主体是人,是指具有社会性的社会人的总称。法的价值的客体就是法本身,这个法是指广义的法,即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的总称,它包括法的制度、法的运行事实和以观念形态存在的法。[3]依此传统观点,环境法的价值,就是环境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人类社会的满足和有用性。我国环境法学界许多学者对环境法价值的定位,就是从这一传统观点出发的。如有的学者将环境法的价值归结为正义和利益,认为“正义和利益是法律的两大主要价值,环境法也当然要将其作为价值目标”,“正义和利益是环境法的主体价值需要,其满足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环境法功能-安全和可持续发展。”[4]也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法具有二元价值-正义和功利,其中正义价值包括人类正义和自然正义,功利价值包括物质功利和精神。[5]从传统法学价值论的观点来看,以上价值定位并不能说是错误的。但是,这种主客二分的价值模式毕竟是从人类立场出发的,其仅仅把自然系统视做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并把自然界的万物视做人类的资源,而忽视了自然系统与人类社会系统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尽管这种立法也是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但其终究难以摆脱人类自身利益的“诱惑”,当人类眼前物质利益、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保护的需要发生冲突时,这种价值观很自然地就会主张,为了前者而放弃后者。这正是人类在大力加强环境资源立法、倡导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同时,环境资源却日趋恶化的根源。因此,这种价值观是不可取的。(二)环境法终极价值的重新定位-从系统论的视角环境问题就其本质而言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就是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之间的关系问题。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共同构成了以地球为中心的生态系统。人类社会只是这个生态系统的一个要素,并且其本身又存在于自然系统之中,其必须遵循自然系统的一般规律,必须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环境法作为人类社会保护环境方面最重要的部门法,在保护生态系统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不仅要关注人类社会的利益,还要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而传统环境法在价值取向上仅仅从人类的利益出发,将自然视做人类的资源,保护环境只是为了人类更好的发展。这种环境法本来为保护环境而立,但终因其没有从整体、全局的观点来把握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的关系,最终反而导致了环境问题的进一步恶化。系统论的提出,为我们正确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只有从生态系统整体利益出发,转变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发展观,重新审视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的关系,形成二者的良性互动与和谐发展,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之道。基于此,本文将环境法的终极价值定位为生态整体利益。这种定位是要从根本上纠正传统环境法在价值定位上主客二分的缺陷,突破人类中心主义的定式,树立一种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价值观。当然,法律是由人类制定的,其不可能完全摆脱人类利益的影响。但作为法的最高原则和精神的价值,其不仅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指向”是指法的价值具有目标、导向的含义,“绝对”是指法的价值具有永远的,不断递进的,而又不可彻底到达极致的性质。[6]就此而言,法的价值始终是高于法律本身的,这种绝对超越指向成为人类所最求的理想境界。环境法作为一种法律,理所当然也不能摆脱人类利益的影响,但却可以从价值层面对其进行重新定位,力求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发展,这种价值取向便是环境法的绝对超越指向的体现。近些年来,许多学者已经注意到人与自然应该和谐共处,并提出环境法的价值定位应该突破人类中心主义,这表现在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上。如有学者将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环境法的唯一价值追求,认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灵魂在于人与环境相融、和谐的意识,及在生态法则和道德法则衡平基础上的新的环境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是有理性、重感情的动物,绝不会听任人的主观意志和环境的自然规律各行其是。人类能够主动地发现社会自身以及社会与自然之间的不平衡,并主动地进行调整使之实现平衡。本着这种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意识,自同于人与环境组成的社会系统,必定能实现可持续发展。”[7]应该说,这种观点正确认识到人与自然应该保持和谐共处关系,并力求用可持续发展战略来实现这种理想,是极其难能可贵的。但是,据此将可持续发展观作为环境法的终极价值是不妥当的。这是因为:首先,可持续发展观仍然是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仍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发展观。这可以从对可持续发展观的定义中看出来。如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给出的可持续发展定义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也有学者认为:“可持续发展是不断提高人均生活质量和环境承载力,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需求能力的,满足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人群需求又不损害别的地区和国家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8]由此可见,可持续发展观关注的是人类社会的长远发展和整体利益,并没有摆脱人类中心主义的定式,其不可避免的会走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上去。其次,从法律价值的目的性和工具性上看,可持续发展观不宜作为一种目的性价值。“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未达到这一目标的法律规则不能永久性地证明其存在是合理的。”[9]这一功利主义法学派的观点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显示出其持久的生命力。虽然这是从人类的福利来谈论法的价值,但对环境法的价值来说,也可以类推适用,即环境法的终极目的是生态整体的“福利”最大化。就此而言,可持续发展观只是为了达到福利(利益)价值的一种工具和手段。因此,其只能作为环境法的工具性价值而非目的性价值。目前,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法应在树立以全球生态整体利益为中心的价值理念的基础上,确立“衡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利”这两大目标;前者是作为环境立法对整个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后者则是作为环境法自身所应当确立的基本任务和予以实现的目标。[10]这种观点已经摆脱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认识到了人与自然应该和谐共处,并提出应尊重自然的权利的思想,以此作为环境立法的终极价值是可取的。应该说,这种观点与本文的观点在总体思想上是一致的,只是二者研究的视角和方法不同而已。综上所述,地球生态系统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人类社会系统和自然系统相互依存、紧密联系,一旦自然系统遭到破坏,人类社会也必然面临生存的危机。因此,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应该是我们追逐的理想境界。尽管环境法是由人类社会制定的,但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在立法上必须坚持从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出发,以生态整体利益为终极价值,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护环境,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也才能更好地保护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二、环境法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内涵生态整体利益作为环境法的终极价值,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既是人类社会整体利益与自然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也是代内生态整体利益与代际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益与自然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受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影响,传统法学理论将法律与利益联系起来并把利益作为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认为法律的任务就在于调整、保障各种利益,并以最佳方式对利益实现合理分配。环境法作为新近发展起来的法律学科,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这是因为环境作为全人类的共同生存条件,并不能为某个人或某国所私有或独占,也不能以阶级、意识形态或国界来加以划分,环境保护符合整个社会乃至整个人类的利益,任何国家环境法的发展和完善,都是对全人类做出的有益贡献。[11]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整个地球是个有机的生态系统,在这个庞大的复杂系统内,全球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依固有的规律不断进行。任何一个环节受到破坏,整个生态系统就会失衡,人类环境也必然会发生危难。尽管主权国家可以宣称各自的主权范围,在国际政治关系和国际经济关系中可以坚持这样或那样的立场,但在生态规律面前,任何国家都是一样的,污染的蔓延不受人为的国界限制,生态系统的循环不受意识形态的制约。[12]人类只有一个地球生态系统,任何国家的生态遭到破坏都会危及到全人类的生存。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边界已变得具有渗透性,地区、国家和国际之间传统的分区已变得模糊不清了。过去被认为完全是‘各个国家的事情’,如今对其他国家的发展和生存的生态基础产生着影响。”[13]因此,过去那种以国家为单位各自为政采取措施的方法已经不能适应解决环境问题的需要,而以地球共同体为单位、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采取联合行动,已经成为目前国际社会的一个基本共识。由此可见,维护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应该是环境法的重要价值。同时,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环境法又不能仅仅从人类的整体利益出发,还必须兼顾自然系统的利益。这是因为,自然系统是人类生存的前提条件,没有自然系统的存在或者自然系统遭到破环,必然又反过来危及到整个人类的利益。近些年来,尽管许多国家已经认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并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但环境不仅没有改善,反而有日趋恶化的倾向。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人类仅仅注意到自身的利益,从自身的需要保护环境,而却没有承认自然系统利益的结果。必须看到,自然系统也有其自身的利益,从个体上说,这种利益就是自然界的自然权利,主要包括各种生物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种权利并不需要人类的认可,早在人类存在之前,这种权利已由“上天”赋予给了地球上的各种生物。从整体上说,这种利益是自然生态整体利益,即维持自然系统的稳定与和谐,这最终将关系到整个地球生命的延续和发展。正如伦理学家那什在《自然的权利》一书中写到的那样:“人类的利益与生态系统的利益是同一的……判断善恶的标准不在乎于个体,而在乎于整个生命共同体……自然具有与人类同样明确且值得敬畏的权利。”[14]作为高级动物的人类,在制定环境法时,必须从生态系统整体利益出发,兼顾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与自然生态的整体利益,并把二者很好的统一起来。(二)代内生态整体利益与代际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生态整体利益既应该包含代内的生态整体利益,又应该包含代际的生态整体利益,这二者也应该是统一的。对于自然系统而言,由于自身能够按照生物进化的自然进程向前演进,如果没有人类社会系统的干预,其能通过自身的新陈代谢维持好世代间的利益平衡。因此,代内与代际的整体利益平衡主要是就人类社会系统而言的,这种利益平衡主要涉及到如何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公平地分配资源和财富的问题。全人类在过去、现在和将来共同拥有这个星球的环境,当代人和后代人对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资源有相同的选择机会和相同的获取利益机会。由于社会的资源和财富都掌握在当代人手中,当代人就成了未来几代人资源和财富的托管者。因此,当代人必须考虑后代人的机会和可能获取的资源数量,当代人在制定政策和措施时不要为了提高自身的经济福利和生活质量,而一定程度地牺牲后代人的部分福利和潜在的机会,当然,其也不必通过降低当代人的生活消费水平,来提高年轻一代和未出生的后代人的潜在生活质量。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对维护代内与代际之间的利益平衡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目前,在论及世代间利益平衡问题上,有两种极端的论调。一种主张是:“现世代什么也不消费,为了未来世代而保护全部资源,以使环境的任何方面都维持在同样水平的质量上”。另一种极端的论调是富裕模式,按照这种理论,是否存在将来的世代现代还没有完全的确证,或者是今天的最大化消费是为将来世代财富最大化的最好方法,因此,现世代今天消费欲望的全部能够产生更多的财富。[15]这两种论调都是应该受到批判的。按照系统论的观点,系统要保持稳定,必须保持系统内部结构的平衡;否则,系统会随着内部要素的作用或外部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异,使系统出现无序化或不稳定。世界上只有一个地球,并且这个地球是个有机的生态系统,不管是当代人还是后代人,都必须依赖这个唯一的生态系统来生存。因此,对维持生态系统稳定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人类,必须从世代间利益衡平出发,兼顾当代与后代的整体利益平衡。三、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作为一种全新的环境法律价值观,既是对传统价值观念的突破,也是对传统法学理论的挑战,这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面临多方面的障碍。首先,长期以来,人类社会建立的一切制度、价值观念都是以人类为中心的。这决定了环境法也必然体现着人的价值选择,人类利益自然也成为环境法价值取向的中心。而生态整体利益价值坚持生态中心主义,强调人类与其他生命形式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并主张应赋予自然物以权利。这显然与传统思想观念是冲突的。其次,法律是由人类制定的,向来也是以人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以人的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环境法以生态整体利益为价值取向,这注定其必然面临以下问题:如何确定生态整体利益?如何在人类与自然之间分配这种利益?既然人类与自然都享有权利,这二者之间会不会存在冲突?这些问题决定了环境法必然会与传统法学理论相矛盾,如何协调这种矛盾是环境法生态整体利益价值实现的又一大障碍。最后,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保护环境、实现生态整体利益单靠某个国家、某个地区是不可能做到的。这使得加强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显得极为重要。然而,不合理的国际旧秩序和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已成为国际环境保护合作必须面临的重大难题。面对诸多障碍,如何探寻新的路径,便是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关键所在。本文提出以下路径:1.观念的转变: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法律是建立在一定价值观念基础之上的,人类环境价值观的改变将对环境法的发展和变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中心主义价值观念的转变是解决环境问题、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根本出路。要真正地转变这种观念,首先必须转变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现当代西方哲学从古典到现代的转变中,出现了主客二分向主客相融的转变。在这方面,海德格尔是这种转变的代表。他在《哲学的终结和思维的任务》一文中,实现了对人的强调向对自然的强调的转变,提出了人与世界、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天人合一”生态思想。他认为人的作用不是为“自然立法”,不是充当自然的主人,而是倾听自然的呼声,顺从自然规律,与自然和睦相处。[16]这种由主客二分向主客互融的思维转变将对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具有深远的意义。其次,应培养生态意识,树立生态主义世界观。生态意识就是人们对于自然环境的整体性规律的认识,是人们为了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对于自身行为自觉地按照生态规律行动的一种意识。在现代社会,只有具有生态意识,我们才能知道必须做什么和怎么去做,并用这种意识指导我们的行为,从而避免生态环境的恶化。在培养生态意识的同时,还应该树立生态主义世界观,这要求人们在心中应逐步形成对人和自然相互作用的生态学原则的正确认识,要求人们必须时时刻刻意识到人只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而不是凌驾于自然界之上的。2.法学理论的突破:生态法的兴起传统观念从人类中心主义走向生态中心主义,必然会对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基础上的传统法学理论产生巨大的冲击。环境法作为直接反映这一思想的法律学科,受到的影响最为明显,然而,环境法终究是以环境主义哲学为基础的,其不可能逃脱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学定式;要真正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仍需法学理论上的重大突破,生态法由此应运而生。生态法是近些年来新兴的法律学科,其在概念上仍然存在着许多争议。有学者认为:为了更科学地反映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及生态规律的要求,更好地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好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应该把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国土整治法结合为一体,称为“生态法学”,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7]也有学者认为:生态保护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其范围涉及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国土以及其它法律部门中的生态规范。[18]还有学者认为:生态法是以生态学揭示的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为基础,应用法律手段来协调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19]综观这几种观点可以看出,学者们基本上是把生态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来看待的,认为其是对传统法律部门的一种突破。这种定位模式是在尊重传统法学理论基础之上的一种创新,但其仍没摆脱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思路,在保护生态平衡上难免显得力不从心。本文赞同郑少华博士的观点,认为生态法是以生态社会理论为前提的,即伴随着生态意识的觉醒,人类社会在经历了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团体社会的转变之后,逐步过渡到生态社会,这种社会强调生态利益至上,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态法正是建立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的,以生态中心主义为指导原则的,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第四法域,其规范散见于宪法、环境法、行政法、民商法等部门法中。[20]由此,对应于传统社会从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团体社会→生态社会的转变,形成了从私法→公法→社会法→生态法渐进和共生的局面,这四种法域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后现代社会的法学框架和理论体系。从法学理论的视角来看,生态法主要由生态人理论、生态权利理论、生态契约理论、生态价值理论、生态责任理论等构成。[21]这些理论从生态中心主义的立场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史无前例地将对自然的保护上升到新的法学高度,并形成一套独有的法学理论体系。这对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当然,仍须承认,生态法的许多理论还不成熟,甚至受到许多学者的非议,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一理论体系仍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3.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人类共同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上,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最终将各个国家纳入环境保护的统一轨道,国际环境法的兴起因此而成为必然。要克服国际环境保护合作中的障碍,必须注意以下两点。首先就是要构建国际发展新秩序,建立一个各国认可的国际发展法模式。经过几十年的努力,调整经济上不平等的主权国家间的“国际发展法”逐渐产生。从性质上说,国际发展法是一部过渡性法律,其目的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它体现为一套调整国际关系的规则,着眼于促进公平,相互合作以及弥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不平等。国际发展法将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空前团结起来,共同协商全球生态与发展问题,这对促进国际环境法的形成,改善世界的环境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其次,通过国际组织制定一系列生态与环境保护的“软法”,以避开国家之间在环境合作上的矛盾与冲突,随着条件的成熟,再逐步将其上升为国际环境“硬法”。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通过了许多有关生态与环境保护的宣言和决议,如《人类环境宣言》、《世界公园大会宣言》、《环境与发展宣言》、《地球环境贤人会议东京宣言》、《世界自然宪章》等国际文件都属于此类。这些决议和宣言虽然没有强制拘束力,但他们反映了已有的或正在形成中的国际环境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正是在这些宣言和决议的促进下,国际社会达成了大量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国际环境法的形成与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仍需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注释:①系统理论是20世纪兴起的一种科学理论,该理论主张用系统的观点和思维去看待客观存在的事物,并从整体上把握事物,分析其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关系。系统理论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认识事物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从整体、联系的视角看待世界,突破了传统孤立、片面和局部认识事物的缺陷,这对认清和揭示事物的本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②关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环境法只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参见李爱年:《环境保护法不能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另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法不仅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要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参见蔡守秋:《环境法学理论的要点和意义》,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本文采纳后一种观点。参考文献:[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2][6]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5]刘建辉。论环境法的价值[J].河北法学,2003(2):68。[4][11][12]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8,157。[7]蔡守秋,万劲波,刘澄。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观-兼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4):393。[8]曾珍香,顾培亮。可持续发展的系统分析与评价[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13-19.[9][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49。[10][15]汪劲。环境法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12,229。[13]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M].王之佳等译。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409。[14][美]那什。自然的权利(日文版)[M].TBSburitanika,1993。[16]林娅。未来与选择[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8:153-154。[17]肖乾刚。自然资源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21。[18]陈茂云,马骧聪。生态法学[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0。[19]刘文燕,刘滨。生态法学的基本结构[J].现代法学,1998(6)。[20][21]郑少华。生态主义法哲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新形势下改革和加强中国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思考.pdf走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pdf城市环境保护满意度及案例分析.pdf以上三篇论文的下载地址已通过短消息发给你了

与物关系的变化:从物权法到环境资源法 ——鱼虾苗增殖放流的法律思考--------------------------------------------------------------------------------内容摘要 鱼虾苗放流大海是传统法律解释不了的事件。这使得环境资源法浮出水面来。反映了人与物的关系从所有、利用和限制到所有、利用、限制、保护和涵养的变化历程。从物权法到环境资源法反映了人与物关系的变化和人类的反思。物权法不是万能的,而环境资源法也不是万能的。在私法中过多地加入环境资源法的内容,会搞得物权法不伦不类;反之,过分强调公权力在环境资源法中的作用也同样会使得环境资源法的目的难以达到。要正确认识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的关系以及公民个体对于环境改善的作用。关键词 物权,环境资源法,放流增殖据报载,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捕捞船只的增加,捕捞新技术的应用,海洋环境的恶化,莱州湾渔业资源日渐减少,经济鱼类在渤海基本形不成鱼汛,产量越来越低,已严惩威胁到全市的渔业水产和沿海渔民的生存和发展。面对严峻形势,莱州市从1994年开始利用人工育苗技术对日本车虾、海蜇进行增殖放流,收到明显成效。据了解,这样的放流,莱州市每年都要进行。[1]类似的放流在广东也每年进行。[2]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和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工作人员在深圳东部海岸大鹏湾海域举行粤港联合增殖放流行动,将600万尾对虾苗、10万尾红鳍笛鲷鱼苗、1000万粒扇贝和30吨花蛤苗放流到大海中。粤港两地渔业主管部门希望这次大规模的放流行动,能缓解渔业资源日益衰退的危机。[3]在物权法上,很难解释象鱼虾苗放流这样的行为。其是民事行为吗?其是民事法律行为吗?其行为的物权法律性质为何?第一,增殖放流这不是抛弃。抛弃是弃之不要,而放流的目的是为了增殖,恢复生态,提高渔业产量;第二、增殖放流不是养殖。养殖是养殖人在固定的可控制的水域里进行的生产活动,而人工放流不是可以控制的,一旦放流,任其生长繁衍,自由流动;第三,增殖放流不是遗失。遗失是非处于本人的意思而脱离占有,而这些鱼苗虾苗是人们故意放入大海的;四、增殖放流不是埋藏。埋藏是认为地将一物隐藏于另一物,而以上的放流增殖显然不是。这是一种新型的人与物的关系,这是传统物权法无法解释的问题,这是人与物关系的新发展,是一种对自然资源进行涵养的关系。人与物的传统关系及法律反应人是大自然中力量最为强大的。人的力量强大表现在:(1)人是有组织的动物。一个人力量单薄不可为的,在强大的组织面前,任何庞大的物也会土崩瓦解;人类组织了公司、政府、社团等等组织,这些组织的力量之庞大显然是单个人的力量所不及的;(2)人是有智慧的动物。人可以做出许多发明创造,高度组织加上高度创造,人可以在地球上上至太空,下达地下;足迹便两极,身影现深海;遇山炸山,遇水搭桥;截大江,钻山洞;平天堑,填鸿沟;天空中庞大的铁飞机轰鸣飞行,空气中无线电波乱窜。人的力量可谓大矣!是故,在庞大的人力面前,鱼虾捕捞殆尽,山野鸟兽无踪……从前不能为之的今日可以为之:例如对电磁波的利用;从前人类获取的能力较弱,今天则能力较强:比如捕杀鲸鱼,可以动用现代武器,捕捞规模巨大;从前人类反作用于自然界的效果较小,今天则效果巨大:比如修建大坝、大江截流,建设核反应堆等;从前物的利用中污染较小,今天则污染严重:海水受到油污和大陆排放水的污染,天空则有大气污染、二氧化碳过度排放产生温室效应等等。随着人类对自然的利用能力增大,物的形态状况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起初,人类利用的物为自然物,如牛、羊,而现在物的形态也是今非昔比变化莫测。比如小到看不见之微生物,大到万吨巨轮、摩天大楼、千里石油管线;长久者有黄金、土地,短暂者有性质易变之化合物;有自然者如牛、羊,但也有制造者如汽车、机器。利用方式也有重大差别。有自然利用者如用牛耕地,也有组合才能利用者如电灯和电源、汽车与汽油。随着人类对自然反作用力加大,自然的面貌打上了人类活动的深深印记。大山穿洞大江截流;森林砍伐,青山变秃山;掘地三尺,深地里钻石被开采、石油被吸出;波涛万顷之中建立石油钻井平台;烂泥滩上树起钢筋混凝土大厦。按照现代社会的速度,人类的组织能力加上强大的科技能力,长城恐怕不到一个月就能建成。人类社会之初,总认为大自然提供了无穷无尽的财富。肆意向大自然索取。结果大自然不但资源耗费殆尽,而且引起了气候变化。台风暴雨、山体滑坡、赤潮等等,无不是大自然对人类行为的一种惩罚性的回应。反映在法律之中,初始阶段,人类仅仅在物权法之中,对于过分索取的行为加以限制。例如,法国基于三种理由对所有权加以限制,其中分别是根据所有物的性质加以限制;根据滥用权利禁止的原则加以限制;根据法定的理由加以限制。例如,《法国森林法》条第1款规定:“如无特别的行政授权,任何个人不得行使拔除或开发其树木的权利,或行使终止其土地用于森林业目的的权利。”[4]根据“所有权承担义务”这一新时代的立法精神,德国法院从1987年以来的几个案件中对不动产所有权创立了“情势限制性”(Situationsgebundheit)理论,或者称之为不动产所有权的“情势义务”理论。该理论的基本含义是:每一块不动产都和它的位置、状况、地理环境、风景、大自然等因素、也就是它的“情势”密切联系在一起。因此,不动产所有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必须考虑到这些情势,必须遵守因情势限制性而产生的社会性义务,并只能在其特定情势下从土地取得收益和为处分。一个理智的人总会根据其不动产的位置与公共福利的关系作出如何正确地行使其权力的判断。该理论强调不动产所有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服从于社会的平等和公众的利益。[5]中国传统法律中也有对于鱼网的密度进行的限制。但是,总的来说,当时的法律主旨仍然在保护所有和利用的阶段。对于自然界的万物,人类总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所以许多物进入不了物权法调整的视野之中。例如海洋是共用物;水是共用物等等。[6] 人类对限制人对物的过分利用的法律(限制所有权、限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等)仅仅开始在传统法律中修修补补地进行。当时,在人与物的利用关系中,物权法居于核心的地位。人与物的现代关系及法律反应但是现代阶段,人类已经意识到危机的存在,人开始对人与物的关系的反思,并且随之发生了人类行为方式的变化。2005年日本世博会结束以后,所有最坚固的钢架或最漂亮的展馆都将无一例外被拆得片甲不留,甚至因建设而被移动的土石、树木也将在展后的一年中被原样移栽回去。从展馆上使用的可解体再利用的钢铁构架、废纸再制成的馆墙外壁与孟买麻材料制成的内部结构,到为展览提供的风力发电机,整个展馆建筑在拆除后都会再次销售和利用,废弃物为零。[7]这样,人和物关系的就从第一个历史时期过度到了新的历史时期,即从人对物的所有、利用和限制时期到所有、利用、限制、保护和涵养时期。在法律的反应上,从仅仅是在物权法刑法中进行支离破碎的规定,从私权救济和私权限制的角度保护环境到产生新的法律门类——环境资源法。所有+利用+限制(民法、刑法等传统法)所有+利用+限制+保护+涵养(环境资源法、城市规划法等现代法)在人与物的关系发展史上,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都居于重要地位。环境资源法与物权法相比有许多共同点,都是调整人与物的关系;从对所有权的限制和相邻权的保护来看,环境法在内容和功能上与物权法的承继关系。但是环境法是物权法所不能为的情况下产生的,就象劳动法和劳动契约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侵权法、产品质量法和民法买卖法的关系一样,前者的产生都是由于后者的功能不足以完成现代社会的需要。但是,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物权法的核心仍然是“所有+利用”;而环境资源法的核心是“保护+涵养”。两者的区别主要可以概括为:1、物权法为传统法,而环境资源法为新兴法。物权的产生有几千年的历史,而环境资源法更多地是工业社会以后环境状况严重恶化以后产生的。2、物权法为微观法,而环境资源法为宏观法。物权强调的是一个一个的民事主体的利益,关心的是“相邻通风采光”、“逾界自落果实所有权归属”、“典物维护修缮”等这样个体的、特定化的物的问题,而较少关注诸如“地壳”、“生物圈”、“生物多样性”、“大气质量”等这样宏观的问题;[8]而环境资源法较多地关注这样的宏观问题。3、物权法为私法,而环境资源法为公法。物权法关注的私权利;而环境资源法关注的是公权力为主;两者出发点不同。一个人受到邻地工厂噪音影响睡不着觉,可能对于国家、社会、大自然都算不上什么大事,但是,对于这个个体的私权利来说却是天大的事。4、物权法为个体效益法;而环境资源法为社会效益、自然效益法。物权法要关注个体追求财富的愿望,以及保护合法财富,保护财富的安全流转;环境资源法更多关注社会和自然的效益。5、物权法为个体权利和全体义务;环境资源法为全体权利全体义务。[9]要正确认识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的关系物权法不可能包罗万象,物权法的生存空间要受到限制,但是不能否认物权法的重要性。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两者都要强调。环境法是约束力,而物权法是扩张力。物权主体作为私权主体,尽可能想扩大自己的权利。例如捕鱼的时候,肯定想提高鱼的产量,于是,如果没有约束力,捕鱼者利用炸鱼、毒鱼、电鱼、强光照射鱼等无所不用其极。环境法的约束力物权法的扩张力一个和谐发展的社会中,是必须强调物权法的扩张力;同时要强调环境法的约束力。一方面要鼓励保护人们去追求财富、创造财富、利用财富;同时要防止为了追求财富破坏环境和破坏人类生存空间的现象。环境法的约束力要起作用。在法国现代社会,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的限制越来越多。尤其是针对不动产权利的行使(危险或有害健康的工业的限制、城市规划的规则、风景的保护等等)。[10],这种限制目前正在从传统的地役权、相邻关系所达到的环境效果[11]转化为基于环境资源法、城乡规划法等公法的限制。这就是物权的扩张力和环境资源法的约束力的体现。同时也正是人与物的法律关系的反应由传统法中对人的行为的部分限制到现代法的全面监督和控制人对物的利用行为的转变。两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一,认为环境保护等仅仅是公权力行使的,而忽视私权在环境保护中的重大作用。政府的重要作用必须要肯定。但是也不能过分强调。有的学者提出,面对那由以构成“以无数方法和在空前规模上改造其环境的能力”的权利能量,人类唯一的选择是动用他们建造的政治大厦,用权力控制权利。如果说人类曾经因采用了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办法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那么当这种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已经超过了人类生存环境所能容纳的范围的时候,人类便不得不更多地倚重权力,给权利以必要的限制。[12] 对此,笔者认为,“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政府在治理环境的时候有重大作用,在污染的时候也时常有大的作为。事实上,许多污染正是权力不受约束造成的,例如,许多城市政府的亮化工程,给天空带来了“光污染”,[13]导致候鸟迁徙出现偏差;因此,现在更加应该用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利来约束公权力,防止公权力的滥用破坏环境;当然,同时以合法权力来限制权利的不当使用。浙江宁波海洋局执法部门查处部分渔民非法电鱼毒鱼即是一例。我国农业学大寨,又造了多少梯田;而今又退耕还林还草。当年东北大砍森林,造就了一系列“劳模”,而后又成为了“造林劳模”;当年大张旗鼓地鼓励生育,狠批马寅初;而今又计划生育。在纲领性的法律中可以谈人类,而操作中制度化建设的时候,环境资源法不能空谈人类。人类是由一个一个的个体的人组成的,不关心个体的人而空谈人类,那连人类也关心不了。[14]要防止政府借口环保等公权力来对私权利进行不正当的约束。例如微型车排放超标问题,有些厂家即使已经达到了排放标准,有关市政府也不允许销售,这就是借口环保来干涉正常的经营活动,以达到地方保护的目的。二,认为要赋予物权法以过多的职能,认为物权法应适应时代发展,强调物权的“绿色性”,甚至要制定“绿色”的民法典,更有甚者,要规定环境民事权。[15] 笔者认为,一个民法典或者是物权法典不可能承载这么多的内容。民法典和物权法是保护私权的,但是已经形成了其固有的结构模式和权利体系。即使其中有限制所有权行使的部分内容,还有民法侵权法目前可以承载一部分环境侵权诉讼保护的职能,但是其基本的出发点也不是为了保护环境,而是保护另一个私权人的利益。如果非要在民法典中或者是物权法中加上“环境民事权”之类的东西,只会使民法典或者是物权法不伦不类。[参考文献][1] 郑瀛。再论物权法的发展趋势[J].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科版)。[2] 莱州十年放流效果显著[N].北京:中国渔业报。[3] 徐祥民。对公民环境权的几点疑问[J].北京:中国法学。[4] 徐祥民。张峰。质疑公民环境权[J].上海:法学[5] 徐祥民。告别传统。厚筑义务之堤[J].郑州:郑州大学学报。[6] 林刚。物权理论:从所有到利用的转变[J].重庆:现代法学。[7] 韩彦。移动梦想与均衡社会[N].北京:经济观察报。[8] 陈冬。小鱼与大坝的对话[J].济南:法学论坛。 [9] 吕忠梅。关于物权法的“绿色思考”[J].北京:中国法学。.[10] 关涛。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权法[J].北京:中国法学。1999.[11] 尹田。法国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2] 周楠。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4[13]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4]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5] [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6] [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C].胡宝海译。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注释:[1] 中国渔业报,2003年6月16日[2] 信息时报,2003年06月09日[3]《南方日报》,2004年6月11日。[4] 参见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33-134页。[5] 参见孙宪忠:《当代德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90页。[6] 参见[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9月第1版,第204页。[7] 青岛市一些做法和这种思路是反其道而行之。青岛市为了美化香港路,从海边挑选大的怪石堆放在路边,以制造“野趣”。笔者认为这些石头应在它本来的地方。另外,许多城市广泛引种国外草种,大面积搞草坪也是和自然背道而驰。参见韩彦:移动梦想与均衡社会,载《:经济观察报》2005年1月10日。[8] 这就是笔者对关涛先生观点不敢苟同的重要原因。参见氏著:《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权制度》,《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9] 参见徐祥民:《对 “公民环境权”的几点疑问》,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10] 参见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33页。[11] 参见关涛先生对地役权对环境保护所起的作用的论述。见关涛:《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权制度》,《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12] 笔者认为,公权力限制私权的不当行使;同样,私权利也要约束公权力,这些在环境资源法中都是必要的,不能片面强调某一方面。参见徐祥民:《对 “公民环境权”的几点疑问》,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13] 郝洛西:《中国城市亮化工程的若干问题》,清华大学学报,2000年第40卷第s1期。[14] 对于公权力对于私权利的侵犯和干涉,德国民法学者耶林有精彩的论述。参见[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1版。[15] 相关论文见吕忠梅:《绿色“民法典的制定——21世纪环境资源法展望》,《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02期;吕忠梅:《关于物权法的”绿色思考“》,《中国法学》2000年05期;曹明德、徐以祥:《中国民法法典化与生态保护》,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4期;徐以祥:《生态保护的民法学思考》,《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年01期;关涛:《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权制度》,《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这些文章都认为要赋予物权法以捍卫环境的职能。反对意见参见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22页。

环境污染案例分析论文

境噪声污染案例分析2006年05月25日 辅导教师民们不堪忍受建筑噪声,愤而向“环保110”投诉。环保部门接到投诉后,进行了实地勘察和监测。经查明,该工程是由某建筑公司承建的。该建筑公司在开工前,未向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环保部门到工地查处时,发现工地正在夜间施工,对此该建筑公司负责人申辩:他们并未在夜间大规模施工,只是混凝土浇铸因工艺的特殊需要,开始之后就无法中止,即便是夜间也不能停工。但是该建筑公司并没有办理相关的夜间开工手续。经环保部门监测,该工地昼间噪声为70分贝,夜间噪声为54分贝,未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源的噪声排放标准。于是环保部门进行了调解,并对该建筑公司未依法进行申报和办理夜间开工手续作出处罚。但是,建筑工地的噪声污染并没有得到改善,广大居民依然处于噪声污染之中。在向律师事务所咨询以后,天通花园小区27户居民以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噪音污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法庭调查认定,某建筑公司排放的噪声尽管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源的噪声排放标准,但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规定的区域标准限值,在事实上构成环境噪声污染,侵害了原告的相邻权。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赔偿原告精神损失200元。[法律问题](1)事先申报制度。(2)禁止夜间施工制度。(3)环境噪声污染判断标准。[法律依据](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29、30条。(2)《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法理和法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关于建筑施工环境噪声污染案。建筑施工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为了防治建筑施工环境噪声污染,我国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了两种法律措施:(1)事先申报制度。这是根据建筑施工有一定期限的特点提出的。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县级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9条对此作了规定。(2)禁止夜间施工制度。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但以下三种情况除外:抢修、抢险作业;因生产工艺上的要求;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且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在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的居民。本案被告某建筑公司在开工前未依法向该市环保部门进行申报,在夜间施工时,也未向附近的居民进行公告,违反了上述规定,环保部门对其作出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0条对此作了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某建筑公司是否构成环境噪声污染。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该法所称的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该条规定了环境噪声污染的定义,也指明了构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两个必要条件:一是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二是排放的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对噪声源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所作的最高限值。目前我国的环境噪声标准排放标准主要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等。依据上述规定,本案被告施工时未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中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所以,环境保护部门不能对其进行罚款,也不能征收排污费,发生纠纷只能进行调解。 .但是,我国目前的声环境标准除了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外,还有声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是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各类不同的功能区域内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所作出的规定。它是制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依据,,也是衡量一个区域是否存在环境噪声污染的尺度。目前我国的主要规定是<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原告所在的天通花园小区属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被告施工现场昼间噪声为70分贝,夜间噪声为54分贝,显然违反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因此,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判定被告没有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显然不符合事实,也难以说服饱受噪声干扰之苦的居民。由于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环境噪声污染”的定义不太准确,给该案的解决带来很大困难,为了保护这些居民的合法利益,法院依据<民法通则》中关于“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来处理该纠纷是正确的。因为这一规定虽然没有明确列出噪音对不动产相邻各方的影响,但其中的“等”字应理解为包括了噪音、辐射及其他将来有可能出现的影响相邻各方的行为。[学者建议]排污单位排放的噪声符合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确实又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由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在给“环境噪声污染’’下定义时考虑不够周全,使得在具体执法中遇到不少困难。实际上,环境是否被污染,并不能以排污者的排污是否超过排放标准为根据,而应以污染物的排放是否使当地的环境质量劣于适用于该地的环境质量标准为依据。实践中,以<民法通则)中有关相邻权的规定来处理此种情形的环境噪声污染案件,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适用于建筑施工单位与居民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十分准确。因此,最根本的解决方式是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环境噪声污染”的定义,完善有关噪声污染的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案例分析冯其江【关键词】环境污染 损害赔偿 案例分析【全文】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案例分析冯其江 潘进海一、 引言我国广大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鉴于皖南山区当地水面较多的情况,不少农户承包了鱼塘,籍此养家糊口,又发展了当地经济。郑涛是当地个体养殖户,近几年承包了约15亩鱼塘。虽称不上养殖大户,但每年亦有不少收获。去年年底,本想有个好收成,没曾想,自己承包的鱼塘接连有大批鱼死亡。郑涛目瞪口呆地望着自己多年苦心经营、已具规模的鱼塘,心如刀绞……二、 案情2003年12月20日,养殖户郑涛发现自己承包的鱼塘出现冬季鱼浮头并有鱼死亡。经查系城市排污管道破裂,污水改道进入鱼塘所致。郑涛当即决定先抽水捕鱼,同时与当地市政公司交涉。2004年元月3号,当地市政公司动工重新辅设了一条排污管道。在此期间,因污水进入鱼塘,造成部分鱼死亡,部分鱼严重异味。因久旱无雨,郑涛曾于2004年2月10日、2月14日用漂白粉、生石灰消毒,在鱼塘水变清后,又购进了一批鱼苗,但鱼塘鱼苗仍被再次污染而死亡。郑涛认为,此次生活水污染导致库存的1万余斤成品鱼严重异味而不得不廉价出售,另有3000余斤鱼有浮头并死亡。按每斤2元计算仅鱼损就2万余元,鱼苗损失7000元,另有消毒费、抽水电费、水质检测费用等,合计经济损失39992元。为此,郑涛提供证人证明,污染时每天死鱼多在500斤;另有证人证明,污染鱼因有异味而以一元一斤购买;当地渔政监督管理站勘验检查笔录,证明鱼损为3万余元;当地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报告,证明该鱼塘水质已污染;另有华醒公司出具说明,证明排污管道系由市政公司使用。于是,郑涛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当地市政公司赔偿所有损失39992元。三、一审裁判要旨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地市政公司管理的城市排污管道,出口位于第二中学操场北面,城市污水排向该操场北面的污水塘,再从污水塘西侧的明沟流向长江支流。数年前华醒公司在建设中优化环境,将排污明沟变为暗道。2003年底因暗道排污管破裂,污水注入郑涛的鱼塘内,造成鱼塘内鱼变味、死亡。原告虽有损害的事实,但对赔偿的具体数额没有确实证据予以证实,无法确定赔偿额。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陶中不服上诉称:一审法院承认有损害的事实,对有关证人的证词也予以采纳,而无法确定赔偿数额难以接受,上诉要求依法改判。2004年2月11日,自己曾书面申请当地渔政监督管理站站长等人到鱼塘实地勘验并作了详细的勘验检查笔录,认定我户损失为32992元。渔政监督管理站《勘验检查笔录》记载:2003年12月20日以来,该养殖户承包的池塘水面约15亩,经实地勘察,因工业废水污染造成5000公斤成品鱼出现严重异味,无法食用,经济损失32992元。当地市政公司辩称,郑涛提交的关于鱼损的证据不能认定其损失状况,虽有损害的事实,但并没有因果关系的认定。另外,该排污管道是华醒公司搞的,建设时并没有向有关部门说明,无法纳入市政管理中。此次污染与市政公司毫无关系,侵权主体是排污单位,即使市政公司在管理上疏漏造成污染源扩散,也只能减轻排污单位的责任,而不是免除排污单位的责任。四、二审裁判要旨二审法院认为:当地市政公司负责对辖区内的污水排放进行管理,因其排污管道破裂,给他人造成损害,应负赔偿责任。郑涛在鱼塘被污染后,申请当地渔政监督管理站对鱼塘污染进行勘验,并按当地同等塘口平均产量平均价值予以估算损失,具有客观真实性,市政公司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否定,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该份证据不妥,应予纠正。关于郑涛索赔二次损失7000元,在未彻底解决鱼塘污染的情况下,因其盲目购进鱼苗放养,造成的损失应自已承担。2004年10月26日,二审法院终审改判:撤销原判,市政公司十日内赔偿郑涛鱼塘损失32992元。五、评析在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环境污染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案件之所以特殊,主要在于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较难认定。认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先要确定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污染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但环境污染损害常常涉及一定的科技内容,通常不为一般人所掌握,一般人很难就此因果关系作出直观判断。因此,这类案件法律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被告负责举证。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换言之,如果加害人要推卸责任的话,加害人须举证证明损害是被害人自身原因或者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而与自己无关。本案中,原告承包鱼塘内大量成品鱼死亡,有证人证明污染发生的时候每天死鱼多在500斤、少则200斤,并有他人因有鱼异味而以一元一斤廉价购买之证人证言,当地渔政监督管理站也进行了现场勘验,证明鱼损为3万余元。可以说原告已尽到了自己的举证义务,证实自己遭受了巨大损失,构成了诉讼的基础与索赔的前提。身临其境的想一想,受害者能做到这些已实属不易,法官不能过于苛求证据的规范性。司法实践中,必须得考虑农村养殖户的文化知识、法律素养以及生活生产习惯,还有污染的可怕性及处理问题的紧迫性。只要具备初步的损害,至于是不是被告造成的,则由被告举证。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本案一审法院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认定原告索赔的具体数额没有确实证据予以证实而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请,这苛求了证据的规范性。二审法院,依据当地渔政监督管理站勘验笔录,按照当地同等鱼塘平均产量平均价值予以估算损失,较为客观与公平。既有损失,理当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亦有类似的规定。该法第55条和56条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原因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失,免予承担责任。本案当地市政公司排污管道破裂,该排污管道由市政公司使用,因其管理疏漏造成污染源扩散至鱼塘后致人损害,法院判决市政公司承担责任也无可非议。市政公司的上属单位是城市建设委员会,属于法律上公益性组织。有关公益性组织致人损害的赔偿,司法实践中,都被当作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赔偿。但笔者认为,这种服务性的公益性公司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司,不能单纯适用私法。这些公益性组织“幕后的政府行为”是不言而喻的,是“延伸了的公共之手”。公益性组织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含有国家行政赔偿的性质。现实生活的复杂性、行政管理的多样性和行政主体的难统一性等常常使得行政赔偿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互有交叉。但无论怎样,环境污染责任属于严格责任范畴,实行无过错责任。被诉主体只有证明污染是因不可抗力造成或系受害人及第三人造成的情况下,才可以免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实际上,本案真正的污染者是谁?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市政公司承担的是管理者的责任,其重新辅设了一条排污管道,排除了危害。但真正的污染排放者,还是附近的企业。污染根源在于生活污水或工业废水而不在于排水沟本身。如果确实能查找出是哪一家或几家企业排放的污水超标而致鱼死亡,应由真正的排污单位负责赔偿。当然,这仍须由被诉主体负举证责任,被诉主体须对不存在因果关系和免责事由进行举证。(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写作文的确是不是么么哒,我的人都有一个人的时候我就不想再去看了一个人的时候我就不想再去看了一个人的时候我就不想再去看了一个人的时候我就不想再去看了

环境污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等。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大气污染:大气中污染物的浓度很高时,会造成急性污染中毒,或使病状恶化,甚至在几天内夺去几千人的生命。其实,即使大气中污染物浓度不高,但人体成年累月呼吸这种污染了的空气,也会引起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肺气肿及肺癌等疾病。对植物的危害:大气污染物,尤其是二氧化硫、氟化物等对植物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当污染物浓度很高时,会对植物产生急性危害,使植物叶表面产生伤斑,或者直接使叶枯萎脱落;当污染物浓度不高时,会对植物产生慢性危害,使植物叶片褪绿,或者表面上看不见什么危害症状,但植物的生理机能已受到了影响,造成植物产量下降,品质变坏。对天气和气候的影响:大气污染物对天气和气候的影响是十分显著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说明:①减少到达地面的太阳辐射量:从工厂、发电站、汽车、家庭取暖设备向大气中排放的大量烟尘微粒,使空气变得非常浑浊,遮挡了阳光,使得到达地面的太阳辐射量减少。据观测统计,在大工业城市烟雾不散的日子里,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地面的量比没有烟雾的日子减少近40%。大气污染严重的城市,天天如此,就会导致人和动植物因缺乏阳光而生长发育不好。②增加大气降水量:从大工业城市排出来的微粒,其中有很多具有水气凝结核的作用。因此,当大气中有其他一些降水条件与之配合的时候,就会出现降水天气。在大工业城市的下风地区,降水量更多。③下酸雨:有时候,从天空落下的雨水中含有硫酸。这种酸雨是大气中的污染物二氧化硫经过氧化形成硫酸,随自然界的降水下落形成的。硫酸雨能使大片森林和农作物毁坏,能使纸品、纺织品、皮革制品等腐蚀破碎,能使金属的防锈涂料变质而降低保护作用,还会腐蚀、污染建筑物。④增高大气温度:在大工业城市上空,由于有大量废热排放到空中,因此,近地面空气的温度比四周郊区要高一些。这种现象在气象学中称做"热岛效应"。⑤对全球气候的影响:近年来,人们逐渐注意到大气污染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问题。经过研究,人们认为在有可能引起气候变化的各种大气污染物质中,二氧化碳具有重大的作用。从地球上无数烟囱和其他种种废气管道排放到大气中的大量二氧化碳,约有50%留在大气里。二氧化碳能吸收来自地面的长波辐射,使近地面层空气温度增高,这叫做"温室效应"。经粗略估算,如果大气中二氧化碳含量增加25%,近地面气温可以增加~2℃。如果增加100%,近地面温度可以增高~6℃。有的专家认为,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照现在的速度增加下去,若干年后会使得南北极的冰熔化,导致全球的气候异常。

:(1)本案中A、B、C三家企业是否都能成为被告?为什么? 答:可以成为共同被告,因为他们属于共同侵害人。(2)王某等18户渔民是否有权对污染事件引起的海洋生态破坏损失提出赔偿请求?答:当然可以。

环艺案例分析论文

环艺设计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紧张而又充实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毕业前都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计划的、比较正规的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形式,那么应当如何写毕业论文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环艺设计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于金阳.艺术玻璃在环艺设计中的工艺制备[J].国际公关,2020(05):164-165.

[2]李一鸣,李岩斌.环艺设计“空间”的感知与界定[J].戏剧之家,2020(03):212.

[3]陈祉音.浅析环境艺术设计的发展研究[J].福建茶叶,2020,42(01):71-72.

[4]肖昶.高校环艺设计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对比分析[J].福建茶叶,2020,42(01):87.

[5]肖昶.建筑设计中的环艺设计理念的开发创新[J].居舍,2020(03):111+123.

[6]张海兰.论数字绘画艺术对环艺手绘效果图教学的影响[J].建材与装饰,2020(01):202-203.

[7]周帆扬.三维虚拟VR技术在环艺设计中应用探析[J].南昌师范学院学报,2019,40(06):52-54.

[8]张悦.经济转型视角下环境艺术设计的新思路[J].现代营销(信息版),2019(12):97.

[9]李爽.环艺设计中实用与审美的结合研究[J].居舍,2019(32):110.

[10]毛悦.探讨室内设计的文化环艺理念[J].居舍,2019(31):107.

[11]王生权.传统色彩元素在现代环艺设计中的应用研究[J].普洱学院学报,2019,35(05):85-86.

[12]韩晓明.“工匠精神”融入高职环艺专业毕业设计教学的研究[J].美术教育研究,2019(19):138-139.

[13]王菲,王桂锋.基于环艺专业不同方向的工程图学与AutoCAD教学融合设计探究[J].科技视界,2019(27):188-190.

[14]唐丹.设计学 环艺效果图《k歌沐足豪华包间》[J].中国民族博览,2019(07):13.

[15]崔晨馨.《老街区改造设计》环艺[J].大众文艺,2019(13):267.

[16]刘颖.建筑空间思维在环境艺术设计中的'应用[J].居舍,2019(20):96.

[17]李爽.虚拟现实技术在环艺设计教育中的创新应用[J].地产,2019(13):62.

[18]王生权.室内环艺设计中的人文意趣探究[J].普洱学院学报,2019,35(03):76-77.

[19]刘佳男.环艺室内设计中的材料美探究[J].建材与装饰,2019(17):81-82.

[20].我校艺术学院学生优秀作品选登[J].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19(03):2.

[21].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艺术学部[J].装饰,2019(06):146.

[22]周帆扬.非线性设计在环艺中的应用创造[J].艺术科技,2019,32(06):234+253.

[23]李茂泉.浅析生肖图案在现代设计中的应用[J].艺术科技,2019,32(06):41-42.

[24]彭云群.《工业风餐厅设计效果图》环艺[J].大众文艺,2019(10):7.

[25]孙欣怡.钢笔速写在环境艺术设计手绘中的重要性分析[J].美术教育研究,2019(09):84-85.

[26]黄友慧,陈雪.四川省高职院校环艺专业教育现状与发展研究[J].文化创新比较研究,2019,3(12):171-172.

[27]王瑾文.试论当代美学在室内环艺设计中的应用[J].河南建材,2019(02):262+265.

[28]王默.简析环艺设计中古典美与功能的适合[J].艺术科技,2019,32(03):211.

[29]范丽慧.环艺专业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思考[J].国际公关,2019(03):138.

[30]黄鹏.基于虚拟现实的环艺建模设计研究[J].电子设计工程,2019,27(05):44-47.

[31]程龙.环艺室内设计的现代化发展要求[J].建材与装饰,2019(07):107-108.

[32]高俊晓.景观造型元素在环艺设计中的应用[J].居舍,2019(02):85+189.

[33]朱雯慧.环艺设计中传统元素的作用及适合性探讨[J].艺术科技,2019,32(01):222.

[34]金林彩,张志辉.区域文化基础上的高校环艺课程体系研究[J].农家参谋,2019(02):161.

[35]周丽霞.手工印染饰品在现代环艺设计中的应用[J].染整技术,2018,40(12):72-73.

[36]刘闰双.从《红楼梦》看家庭环艺设计对学生诗情的涵养功能[J].中国校外教育,2018(33):22-23.

[37]梅文兵.“互联网+”背景下高职环艺设计专业创新创业教育模式的研究[J].美术教育研究,2018(19):138-139+142.

[38]王怀忠,唐姣.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实践平台搭建探究[J].经贸实践,2018(19):269.

[39]韩明玥.浅谈高职环艺专业实训项目的应用与实施[J].课程教育研究,2014(10):213.

[40]陈虹宇,凌宝玉.文化的逻辑:不止于设计——以环艺专业博物馆展陈设计为例[J].建筑与文化,2018(09):119-120.

[41]段晶晶.数字技术影响下的环境艺术设计方法研究[J].现代交际,2018(16):86-87.

[42]陈晔.现代环境艺术设计与生态文明观[J].艺海,2018(08):94-96.

[43]徐欣怡.浅析我国高校环艺设计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策略分析[J].美术教育研究,2018(15):135.

[44]郑毅.设计成本自动跟踪分析系统在环境艺术中的应用[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8,35(08):62-65.

[45]权凤.浅析非茶场所环艺设计中茶文化装饰的融入策略[J].福建茶叶,2018,40(09):116.

[46]翟宇.基于环艺设计教育中的创新性研究[J].美术教育研究,2018(14):155.

[47]李继侠.传统茶文化美术元素在现代环境艺术设计中的运用[J].福建茶叶,2018,40(08):106.

[48]孙薇.环境艺术设计融入茶元素的造型结合[J].福建茶叶,2018,40(08):111.

[49]张悦.浅谈废渣陶艺在环境艺术设计中应用问题[J].农家参谋,2018(13):262.

[50]祁铁英.论古典元素在现代环艺设计中的应用[J].中国住宅设施,2018(06):24-25+21.

[51]刘洋.中国传统色彩元素在现代环艺设计中的应用[J].辽宁科技学院学报,2018,20(03):68-69+79.

[52]张枞.我国茶文化在环艺软装中的运用[J].福建茶叶,2018,40(07):351.

[53]张怀强.基于茶文化的现代建筑环境艺术设计思路分析[J].福建茶叶,2018,40(07):109.

[54]杨旭东.室内环艺设计中的人文意趣分析[J].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2018(05):240-241.

[55]彭金奇.论环境艺术对现代茶馆设计的重要性[J].福建茶叶,2018,40(06):488.

[56]申泽,杨瑛.论优秀的现代环艺设计师素质的几点思考[J].西部皮革,2018,40(08):134.

[57]高峰.环艺专业家具设计课程实践教学模式探索[J].美术教育研究,2018(07):133.

[58]苏莉.现代环境艺术设计中的传统文化研究[J].建材与装饰,2018(13):118.

[59]刘义付.生态理念视野下环境艺术设计研究[J].黑河学院学报,2018,9(03):167-168.

[60]雷祯祥.环艺设计中数字技术的应用[J].美术教育研究,2018(05):75.

[61]谭茗洋,朱晓青.论古典元素在现代环艺设计中的应用[J].现代交际,2018(04):123-124.

[62]冉临春.探讨古典艺术在当代环艺设计中的应用[J].山东工业技术,2018(04):245.

[63]解丽洁.关于环艺设计与空间的研究[J].戏剧之家,2018(05):139.

[64]刘旭.BIM技术在高校环艺设计专业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艺术科技,2018,31(02):158.

[65]杨帅.北欧高校图书馆环艺设计理念分析研究[J].价值工程,2018,37(06):214-215.

[66]周耀,关圣锡.艺术玻璃在环艺设计中的工艺制备[J].设计,2018(01):142-143.

[67]施锋.关于环艺设计与空间的研究[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7,30(24):110-112.

[68]张岩.环艺设计中传统元素的作用及适合性[J].建材与装饰,2017(50):121.

[69]王楠.地域文化在环艺设计中的应用与价值[J].艺术科技,2017,30(12):349.

[70]周耀,关圣锡.分析环艺设计中艺术玻璃的应用形式[J].设计,2017(23):68-69.

[71]杨军.试论环艺设计的安全环保意识[J].美与时代(城市版),2017(11):59-60.

[72]邓后平.景观造型元素在环艺设计中的应用[J].智库时代,2017(15):48+50.

[73]宋妮.茶元素与环艺景观设计的结合点分析[J].福建茶叶,2017,39(11):280-281.

[74]陈虹宇,黄韵,周健.“设计的表现”与“表现的设计”——环艺专业设计表现课程研究与创新[J].建筑与文化,2017(11):185-186.

[75]周耀,关圣锡.艺术玻璃在环艺设计中的表现形式分析[J].设计,2017(21):150-151.

[76]董玥,孟梅林.对生态性环艺设计的分析和思考[J].普洱学院学报,2017,33(05):68-69.

[77]康凯.手绘效果图在环艺设计中的重要性初探[J].艺术科技,2017,30(06):297.

[78]王庆伟.环艺设计对改善雾霾污染的手段与效果论证[J].戏剧之家,2017(20):139+141.

[79]黄红春.基于地域文化传承的环境设计教育研究[J].大众文艺,2017(16):266.

[80]董雨.古典艺术在当代环艺设计中的应用分析[J].大众文艺,2017(15):142.

[81]康凯.探究环艺设计中的古典美与功能的适合性[J].大众文艺,2017(14):64.

[82]杨桦.试论茶树在城市景观园林环艺设计中的应用[J].福建茶叶,2017,39(07):104-105.

[83]徐启春.传统建筑装饰在现代环艺设计中的传承与应用[J].大众文艺,2017(13):56-57.

[84]任鹏程,张小茜.传统建筑装饰在现代环艺设计中的运用探讨[J].艺术科技,2017,30(03):314.

[85]唐力.浅议室内环艺设计中的人文元素设计[J].大众文艺,2017(12):77.

[86]张媛.废品陶瓷的美学意义及其在环艺设计中的运用[J].美术教育研究,2017(10):59.

[87]冉临春.分析环艺设计素描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才智,2017(14):37.

[88]蔡清.陶瓷环艺设计中的生活元素浅析[J].陶瓷学报,2017,38(02):281-283.

[89]程辉.有教无类 师生情缘——怀念我的导师杨文会先生[J].雕塑,2017(02):71.

[90]徐晓宇.回族传统图饰纹样在环艺设计中的应用[J].山东工业技术,2017(07):202.

[91]万若妍.简析环艺设计中的古典美与功能的适合性[J].山东工业技术,2017(07):215.

[92]尤毛毛.谈家居配饰在环艺设计中的运用[J].山东工业技术,2017(07):221.

[93]赵晓路.关于环艺专业家具设计课必要性及发展的探索[J].美术教育研究,2017(05):132-133.

[94]刘续威.浅谈室内设计中家具的分隔作用[J].课程教育研究,2017(10):239.

[95]王刚.浅析高校环艺课程中传统元素的应用[J].课程教育研究,2017(07):24.

[96]陈庆福.浅谈环艺设计的创作方法[J].大众文艺,2017(03):74.

[97]何方园.VR技术对现代环境艺术设计的影响[J].美与时代(城市版),2017(01):69-70.

[98]熊清华.人类学视域中的环境艺术设计[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0(01):33-37.

[99]栾宇,郭佳.环艺展示空间中灯光的运用探究[J].美与时代(城市版),2016(12):95-96.

[100]刘婷婷,李江.立足日常生活 扎根地缘文化──沈康的建筑环艺设计教学与实践[J].装饰,2016(11):64-69.

[101]王金瑞,郭涌.仿真技术与环境艺术设计教学之我见[J].中国信息技术教育,2014(24):42+56.

中外传统建筑艺术是一门综合性的艺术,研究建筑群落关系、建筑物的形态、建筑景观、建筑的区域性构造、建筑小品以及建筑物的装饰各方面,它涵盖雕塑、绘画、工艺美术等多种艺术。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内容 摘要:本文着重从中外 环境 艺术 教育 方面作了比较,对国内外环境艺术教育现状作了例项比较,在景观设计和教育方面作了较深的对比,对 现代 和未来的环境艺术教育 发展 趋势有了明确论述,相信此文对从事这方面 工作的同志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 键 词:环境艺术 中外设计 教育比较

一、中外环境艺术设计教育

1.中外环境艺术设计教育相融合例项现象

20世纪初, 中国 的室内设计主要由 建筑师来完成。二三十年代,中国建筑师以自强的民族性格设计出一批富有民族传统的优秀建筑和室内设计作品,如吕彦直设计的南京中山陵和广州中山堂、中山陵藏经楼等建筑,室内采用传统八角形藻井装饰和梁枋彩画装饰,中山堂内装饰也是用传统民族色调构成色彩鲜明、富丽。当时在西方建筑和装饰风潮的 影响 下,也出现了兼合中西的折中主义的设计风格,在现代建筑结构和空间中,适当运用中国民族装饰元素如木构造型、彩画、纹样等。如1936年陆谦设计的上海中国银行的室内设计运用了中国传统处理手法和装饰元素 语言,做到了中西合璧,相得益彰。20世纪上半叶大量现代建筑的室内设计吸收了西方环境艺术的表现手法和装修风格,达到了当时的先进水平。

随着国家建设的大规模开展,不仅高档宾馆、饭店、写字楼建设装修形成热潮,大型商场、一般商店也开始步入装修大潮中。随着住宅建设的加快,民用住宅的室内装修逐渐成为装修的主要领域。因此,室内设计从公共场所走向民众日常生活领域,不仅极大地扩充套件了设计范围,更使一般民众从室内设计中体验到了艺术设计的价值与审美情趣。可以说,室内设计是整个艺术设计中涉及面最广、涉及人群最多的一个专业领域。环境艺术教育也成为根本改变生活环境、迅速改善生活质量的重要方式。

中国的现代室内设计专业教育开始于1957年。首先中央工艺 美术学院成立了室内装饰系,1988年因专业的拓宽而易名为“环境艺术设计”系,同年在同济大学建筑系和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系设立室内设计专业。至今已有100多所院校设立了本专业,室内设计的专业教育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毕业生呈供不应求的趋势。

我国的环境艺术设计专业有两大特点:一是发展空间很大;二是 历史 不长,基础不厚。在近20多年的飞速发展中,虽然有一批优秀的设计师,但在 经济 利益驱使下,大量非专业人员从事这一行业致使其领域鱼龙混杂,许多设计处于抄袭模仿阶段,尤其是照搬港台地区及日本和欧美的设计,甚至不顾功能、不分场合地照搬。有的设计人员一味地迎合甲方低俗的要求,为求取个人的经济利益,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有的堆砌材料追求所谓豪华高档,而缺少真正的设计。如果与国际环境艺术设计的发展相比,我们还是处于初级阶段,优先发展环境艺术教育,培养更多更优秀的设计人才和进一步提高已有设计人员的素质是当务之急。

当代环境艺术教育就是以现代需求改造旧的城区为中心,使之满足现代人的新需求,但要保持旧城市的尺度,旧的面貌,包括旧建筑的面貌和旧建筑之间的关系,保留旧城市的完整的面貌,赋予它新的功能,满足新的功能需求。将欧美环境艺术教育和环境保护结合起来设计,探索一条既保护生态环境,又能发展商业潜力的环境艺术教育模式,具有极大的发展前景。

2.环境艺术教育层面

在环境艺术设计教育领域中,不论是在 实践层面还是在 理论 层面,关于“新”与“旧”的命题,总是被人们特别关注,追“新”本身就是设计思维的“卖点”。在绝大多数的设计领域中,几乎都是以追“新”为原动力的。其陈腐应归咎于传统 文化,欲求中国之新昌盛,必要求“新”意,要“现代化”,其深层的意思其实就是要“国际化”。

现实的情况往往是西边认为旧的,东边则以为新,只因中部隔着一条河。而在这条河上,缺的仅仅就是一座桥。于是,结论就大相径庭,其严重性不亚于瞎子摸象。在我们的生活经历里面,世界上的事物及其变化 规律 之本质,难道不是更多地呈现出这样的情况吗?

设计的技术化倾向的教育思维已经成为设计开展的阻碍,经济的高速发展不断 *** 著 社会 的新的消费模式的产生,设计师疲于奔命或仅仅满足于客户的一般要求,中国的现代设计长时间内在低水平上重复。与之相应,现代设计教育也以培养市场需要的设计专业为目标。中国环境艺术设计离市场太近,缺乏理想,缺乏创意,已经使原本最有活力的中国设计停滞不前。

环境艺术设计教育的本质思考与人类对于“设计”的社会价值与文化价值思考的主题结合起来,将广阔的人 文学科的内容带入设计教育学科,让环境艺术教育者成为具有完善和健康的人格的人,才能创作出对人类的今天及未来有益的设计。

二、中外现代环境艺术教育趋势

教育应主动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确立以学生为核心的教育机制,从艺术设计教育体系的全方位实施新世纪高等教育的改革工程。抓住机遇,必须实现产业链上的突破,提高艺术设计和生产的总体水平。产业提升的关键是人才,而人才的培养离不开教育。它为中国环境艺术设计稳步迈向国际舞台搭建了持续不息的能源再生基地。

促进学科发展和教育发展,给学生创造一个走向社会、宣传自我和提高社会影响的平台。通过学术论坛、大型比赛、大师展示等一系列活动,让世界了解中国艺术设计教育的成果,同时也将世界上最好的环艺设计成果和教育成果引进中国。

通过展览、比赛促使学生努力适应市场,融汇东西方文化和 时尚 ,促进我国环境艺术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学生的设计水平和竞争意识,发掘人才和推荐人才,出版各个专业方向的作品集,向家长、学校、 企业 和社会各界展示自己的才华,在压力与动力的共同作用下,学生 学习 和创造的 *** 得到了极大的鼓舞。

在 教育 机制方面实行学分制。学生将在选专业、选课程、选教师等方面真正成为“上帝”,使学生读自己想读的专业,学自己想学的知识变成可能。这一举措无疑给学生带来了实惠,但也给传统的教育观念模式和办学条件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学科淘汰机制的实施,对学生和教师都产生了极大的震动,同时对各专业的建设起到了“警示”和促进作用。

实行学生对教学质量的评价体系,由学生对每一门课程的任教老师进行教学态度、教学质量的评估打分,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两年内缓升 职称,情况严重的须限期调离。这种评价体系使教学质量的 管理不仅仅停留在形式上,而是真正起到了推动作用。基本形成科研与 科学 紧密结合,立足为学科服务的宗旨,把教师按照功能 研究 、人体 工学、博物馆建设、市场营销等进行规划,每一个团队以学科带头人中青年合并的团员形式组成科研小组。科学意味着创新,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体现了深化的环艺设计教育改革精神。

以国际先进的教育理念带动传统教育机制的创新,以科学 文化的进步提升教育文化品质,全面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新纪元,树立 中国 环境 艺术 教育的新形象。走国际化与市场化相结合的教育模式,为中国环境艺术走品牌之路构筑了持续不息的人力再生资源的开发基地。

1.现在和将来的设计需要彻底转变对 自然 环境的态度,转变与使用者以及内在 科技 的关系。尽管有不断的尝试,但箭镞环境上生态与科技的落后状况总体上不应该成为保持箭镞环境艺术方式的连续性或者采用传统表现形式的借口。需要在真正合适经历过考验或者说从更长的时间概念上可以算作“正确”的方式与常常伴随“正确”出现,又通常不会受到质疑的其他现象和方式之间做出明确区分。

2.在找寻适合当代和未来的环境艺术设计 语言方面,打破传统定型的设计概念,代之以对与“工程”全面的诠释。需要设计师与工程师理念一致及多区域的知识,如纺织工艺、仿生学、时装和飞机制造等。用比盘的思维、细致和付出成就了很多设计,记录我们至今的成果。

三、中外环境艺术教育新理念

中外环境艺术教学思想、形式、结果的比较,并非是中国的学生与外国学生的比较,而是中国教师与外国教师在环境艺术教学中所产生的现象,是环境艺术教育的观念、思想、教育 方法 和形式的差异的比较。对学生年龄、 心理等特点的不理解,对学生的形象思维、想象、创造等的压制,是一种由非艺术技法训练***中国传统临摹***和非艺术设计 理论 体系所组成的非艺术设计的环境艺术教育是不能适应 社会 发展 对于人才素质的需要的。因此,学生只有被动地、盲目地再现可能,却很少有自由发挥的余地,更重要的是剥夺了学生进行形象思维、创造与审美的余地。

课堂教学不应是黑板***范画***——学生的眼睛——学生用手把样板设计下来,尽管这种拷贝、克隆的技术不断提高,这种没有心的参与而只是简单地从眼到手的过程,不能表达学生的思想和情感,只是流于形式。新世纪的环境艺术教育是以培养学生创造力为核心,创与造两方面必须有机地结合起来。所谓“创”就是打破常规,所谓“造”就是在打破常规的基础上产生具有现实意义的东西。

环境艺术教师必须尊重不同寻常的提问和不同寻常的想法,教师要向学生表明他们的想法是有价值的,教师要为学生自发地提供机会并给予肯定。教师要给学生 实践或 学习 提供一个宽松的、一般不被外界的评价左右自由想法的环境。

教师要认真转变教学思想观念,弄清环境艺术自主发展的模式与灌注式、放任式、参与式本质的区别。教师应搞清在指导学生怎样学的 问题 上,关键是弄清积极主动与消极被动、清醒自觉与盲目糊涂、立学高校与低产尝试之间的区别。在“怎样指导著学生自主地学”的问题上,关键是教师要站准位置,扮好角色。站准位置就是教师要站在“侧位”,从旁指导学生自主发展,不要站到前位,“以讲代学,以问代学,以牵代学”,那是“越位”,也不要站在“后位”跟着学生跑,那是“不到位”。做到“守位,及时补位,不越位”,合理把握导的“度”。教师要有善于培养学生敢于坚持自己的自发性与原创性的意识和能力,不能只去喂学生或让学生形成等你喂灌的意识。不能用“统一标准”培养学生,要培养学生的艺术设计的想象力、个性品质、艺术创造力,民主性、人文关怀精神,应增长学生的自信心去适应社会变迁能力。

1.应给环艺设计学生一些宽松的学习氛围。课程设计和评价标准应是多样化,而不是单一制。

2.扩大选修课的范围,实行多元文化的教育理念,加强与人文、科技课程的整合作用,注意与其他学科的渗透和关联,与 现代 新学科、文化、地域、 历史 、生活沟通起来。强化环境艺术教育,以提高全民族的创造思维能力。

3.中国环境艺术教育若要与世界环境艺术教育同步发展,应从加强环境艺术教育研究入手,促进校际间、地域间、国际间环境艺术教育研究成果的交流,以达到加快我国环境艺术教育研究发展步伐的目的。

4.重视工艺 美术设计与社会发展的关联,扩充套件环境艺术教育的 内容 和表现手段,制定与终身学习、资讯化社会相对应的多元化的环境艺术教育目标。

5.重视跨文化的人文素质教育。由于每个人出生以后所受文化薰陶对他有决定性的 影响 ,因此每个人都是其母文化的产物。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人应逐渐开阔视野心胸,培养出尊重自己、尊重他人的态度,能用文化的观点把世界上所有大小新旧文化都平等看待。

6.开放式办学。在高科技产业区域内建立环境艺术设计中心。这个设计中心主要负责举办展览,设立设计奖,安排设计 报告, 组织召开设计学术研讨会,出版设计专著、杂志等,并且聘请有关 企业 作为技术专业教学力量的一部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教学中保持领先的地位。环境艺术设计中心还应与周边 建筑规划、房地产等部门保持紧密 联络,这样可以直接掌握 时代 的脉搏,培养出具有国际水平的人才。鼓励学生到企事业长期 实习,让学生有目的选做课题,并由环艺专业的学生与管理工程专业的学生共同完成课题。在互相协作中,了解企事业具体运作中的消费者的调整、市场 分析 、产品定位、产品开发设计、市场营销中的每一个过程,在市场商业竞争中获取最大的成功率。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学科之间的交叉日益广泛和基础学科的深入探索,崭新学科不断被发现……这一切,都给教师提出了一个非常明确的问题,知识更新的速度愈来愈快!教师只能树立终身学习、终身教育的观点,不断地学习,同时又要不断去传授用自己毕生的精力去为下一代当好“二传手”。

教师既是知识、技能的传授者,是学生完整人格的塑造者,也是学生创新能力的启发者和培养者。应该激发学生对环境艺术爱好和学习热情,启发学生的求知欲,发展学生的智力和创造想象能力,同时丰富学生的精神生活,培养他们的审美水平。

参考 文献 :

[1]舒尔曼《科技文明与人类未来》东方出版社 1995

[2]让·拉特利尔《科学和技术对文化的挑战》 商务印书馆 1997

【摘 要】世界最早的地铁标志在1918年的伦敦被正式使用并沿用至今,地铁寻路系统伴随着地铁的成长不断发展,有着悠久地铁历史的国家在多年的设计积累中使地铁环境视觉设计更加合理。现如今,地铁环境视觉设计不仅具有导向与指示功能,同时它还成为了城市文化景观的一部分。本文选取了伦敦、墨西哥、北京、南京四个城市,从城市文化这一视角对各城市的地铁环境视觉设计进行比较研究。

【关键词】地铁 环境视觉设计 城市文化 比较

环境视觉设计,被美国SEGD***环境图形设计协会***称为为环境图形设计是一门复杂性和融合性很强的设计门类,与许多设计学科相关包括平面、建筑、室内、景观、工业设计等所有与导向、资讯与特征传递、环境塑造相关的视觉形式。由于这一设计门类以视觉为主要传达媒介,所以也被很多人称为环境视觉设计。地铁环境视觉设计主要涉及地铁站内、站与站之间的寻路系统,指示牌、标识图形、动态环境、形象设计、站内壁画、主题环境等。

1.地铁环境视觉设计的起源

地铁环境视觉设计起源于地铁初创时期。19世纪60年代,为了缓解地面交通压力,地铁在伦敦诞生,并一直是世界最发达的地铁网路之一,伦敦也被称作“建在地铁上的城市”。为了帮助乘客辨识地铁站的方位,地铁标志成为很多城市地铁环境视觉设计的起点。本文介绍的四座城市,他们的地铁标志各具特色,采用了不同的符号元素,墨西哥与南京地铁的标志由“Metro”中的字母M结合城市特色设计而成,北京地铁标志则由“北京”、“地铁”、“轨道”三个词的开头拼音字母组成,而伦敦地铁标志由于设计最早也最有故事。20世纪初的英国受现代主义运动的影响,具有大工业生产特色的几何图形成为很多设计师运用的元素。伦敦地铁运营总监弗兰克·毕克***Frank Pick***从交通工具的特征出发,结合现代主义设计风格,组织规划了以简洁的小圆盘***Roundel***为主要元素的伦敦地铁标志,届时又聘请了著名字型设计师爱德华·琼斯顿***Edward Johnson***将其设计的“地铁体”融入到小圆盘标志,设计出了全新的伦敦地铁标志,并于20世纪20年代开始正式使用,成为全球第一枚地铁标志。伦敦地铁标志的红色圆环即像车轮,又像地铁的圆形隧道,很好的突出了伦敦地铁的特征。随后,小圆盘标志通过改变蓝色横条内的文字,成为乘客快速辨识的站名牌;通过改变色彩成为伦敦不同交通工具的标志。如今,小圆盘标志完全成为了伦敦,甚至英国的象征。

伦敦地铁开创的另一个地铁环境视觉设计的先河是伦敦地铁地图。1933年电子工程师亨利·贝克***Henry C. Beck***突破了实际空间位置的束缚,设计了举世闻名的伦敦地铁地图。他不仅将蜿蜒的线路简化为规范、均衡的水平线、垂直线和45度折线,而且还利用不同的鲜艳色彩来区别每一条线路,结合“地铁体”的站名标注,帮助乘客快速识别每一个站点与线路,形成较为准确的伦敦地铁站点分布认知。伦敦地铁图标准化的视觉识别设计开创了现代地图设计的新模式,也成为环境视觉设计最早的典范。

2.地铁环境视觉设计的文化特色比较

伦敦地铁文化特色

伦敦地铁不仅是伦敦的重要交通工具,同时也是文化与艺术的殿堂,从1908年首次推出地铁海报专案以来,伦敦地铁一直吸引著众多的艺术家与设计师为其创作。从精美的口袋版的地铁地图封面、活动海报、站点海报、壁画,到别具特色的文化纪念品,伦敦地铁被称为视觉传达设计与美学的完美结合。史蒂文·赫勒***Steven Heller***和路易丝·菲利***Louise Fili***在他们的著作《BRITISHMODERN-graphic design between the war》一书中评价,英国的现代平面设计开始于伦敦地铁系统,并由此向外扩充套件***Modern English graphic design began underground and surger upward***。[1]伦敦地铁由于建设年代跨度大,所以即便是在车站的建筑形象与装饰上也体现出不同时期的不同设计风格,这为乘客辨识站点提供了很大的帮助。早期的砖石拱形结构,后期的纯钢铁架构,现在钢化玻璃站台,相互之间看似缺乏统一性,但却很好的展现了伦敦地铁150年来的发展历程。从每条线路的环境视觉设计中不仅可以看到伦敦文化与历史的踪迹,同时也是英国视觉传达设计发展的历史。

墨西哥地铁文化特色

墨西哥城的第一条地铁线建成于1969年,在对地铁环境视觉设计中,墨西哥城对城市文化采用了独特的设计构想。由美国著名的空间导视系统设计师兰斯·威曼***Lance Wyman***设计的墨西哥地铁站名符号,开创了地下交通空间导视符号运用的一个先河。每个车站根据站点特殊的历史文化或者外观形态进行图形化设计,形成独特的站名符号,并将其编入地铁地图,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例如,理工学院站的标识是不远处国家理工学院的校徽,而萨帕塔站的标识则是1910年墨西哥农民运动领袖萨帕塔的头像。

图3 墨西哥城地铁独特的车站标识

墨西哥城地铁的另一个特色就是浓郁的文化氛围。1984年墨西哥 *** 启动了“地铁文化空间”计划,定期在地铁站内举办不同主题与形式的展览,以及文化活动,使车站成为反映墨西哥各种文化的重要视窗。2004年开始的“地铁读书计划”也成为墨西哥地铁别具一格的地铁文化特色。地铁在营运的高峰时段向乘客免费提供书籍,不仅帮助乘客打发无聊的乘车时间,也有利于市民文化水平的提高。

北京地铁文化特色

北京地铁作为中国最早开通的地铁,对我国地铁环境视觉设计有一定的表率作用。首都城市大气磅礴的文化特色也淋漓尽致的体现在其地铁环境视觉设计中。现在的北京地铁除了有精美的壁画、完善的寻路系统、指示牌之外,在环境视觉设计方面非常注重车站建筑设计与主题环境的塑造,从细节到整体格调与文化气息的营造都有了很多的思考。如,雍和宫站,在地铁出***建筑的设计上能结合站点文化特征采用仿古建筑形式朱墙青瓦,站厅与站台红色立柱、汉白玉栏杆都体现出雍容华贵的皇家气派。2008年建成的地铁奥运支线采用“一站一主题”进行设计,演绎了中国传统元素与现代设计风格的完美结合。森林公园站的“白色森林”, 奥林匹克公园站的“水世界”,北土城站的“青花瓷”等都是以主题环境设计的方式进行环境视觉设计,展现站点文化特色。 南京地铁文化特色

南京地铁在建设之初就提出了“人文地铁”的概念,在地铁二号线及一号线南延线打造了风格各异的、富有南京历史文化特色的文化墙。站内的文化墙与周围环境呼应,起到文化导视的作用,乘客通过直观的视觉印象可以了解站点所处的区域环境。如,夫子庙附近三山街站的壁画以夫子庙灯会为主题,以传统年画的表现手法,展现了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传统节日场景,点名了站点所在的地理位置与区域文化。南京地铁二号线文化墙的创作则打破了以往地铁环境视觉设计“一站一景”,主题与所在站点历史文脉、环境特点或重大事件相连的创作方法,将中国传统节日作为设计主题。通过将传统节日与车站站名组合产生谐音寓意,或节日与地域特点结合的方式对整条线路的壁画进行整体规划设计。如,兴隆大街站对应“国庆节”设计了以载歌载舞的56个民族人物为元素的巨幅壁画;苜蓿园站讲述的是牛郎织女“七夕”的故事;莫愁湖站是“端午节”赛龙舟。

3.总结

由于我国很多城市的地铁建设相对较晚,所以不如像伦敦这样拥有百年以上历史的地铁,具有浓厚的地铁环境视觉文化积淀,但也正因为如此我国地铁环境视觉设计在借鉴了很多城市的优秀案例后,拥有了较高的设计起点,从而发展迅速。随着时代的转变,设计师们也开始意识到城市文化对地铁环境视觉设计的重要性,所以,对于地铁环境视觉设计在追求寻路与资讯传达功能有效实现的基础上,各个城市开始思考更加人性化,并具有一定城市文化特色的地铁环境塑造。很多城市在地铁线路建设之初就提出了“文化”这一命题,从车站建筑设计、主题环境、公共艺术、寻路系统、指示牌、APP等多个角度对城市地铁进行环境视觉设计。

事实上,地铁环境视觉设计成为了地铁文化塑造的重要因素,它不仅自然的将城市文化引入地铁空间,也是城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成为一个城市与国家的标志。

参考文献:

[1]Steven Heller, Louise Fili. BRITISHMODERN-graphic design between the war[M]. San Francisco:Chronicle Books,1998:58

[2]马伶伶,李得伟. 墨西哥城地铁的特点及其对北京地铁的启示[J]. 都市快轨交通,2012,2***5***:139-142

[3] 奚协. 伦敦与南京地铁的视觉传达设计比较研究[J]. 艺术百家,2008,105***06***:140-150

论文文献法案例分析法

论文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论文的研究方法有哪些,研究方法是在一个研究中发现新的现象、新的事物,或者提出新理论、观点,论文研究方法需要大量阅读法,找到不足和创新点,来完善自己的论文,下面一起来学习一下论文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一、思维方法

思维方法是人们正确进行思维和准确表达思想的重要工具,在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科学思维方法包括归纳演绎、类比推理、抽象概括、思辩想象、分析综合等,它对于一切科学研究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二、内容分析法

内容分析法是一种对于传播内容进行客观,系统和定量的描述的研究方法。其实质是对传播内容所含信息量及其变化的分析,即由表征的有意义的词句推断出准确意义的过程。内容分析的过程是层层推理的`过程。

三、文献分析法

文献分析法主要指搜集、鉴别、整理文献,并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形成对事实科学认识的方法。文献分析法是一项经济且有效的信息收集方法,它通过对与工作相关的现有文献进行系统性的分析来获取工作信息。一般用于收集工作的原始信息,编制任务清单初稿。

四、数学方法

数学方法就是在撇开研究对象的其他一切特性的情况下,用数学工具对研究对象进行一系列量的处理,从而作出正确的说明和判断,得到以数字形式表述的成果。科学研究的对象是质和量的统一体,它们的质和量是紧密联系,质变和量变是互相制约的。要达到真正的科学认识,不仅要研究质的规定性,还必须重视对它们的量进行考察和分析,以便更准确地认识研究对象的本质特性。数学方法主要有统计处理和模糊数学分析方法。

一、规范研究法

会计理论研究的一般方法,它是根据一定的价值观念或经济理论对经济行为人的行为结果及产生这一结果的制度或政策进行评判,回答经济行为人的行为应该是什么的分析方法。

二、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是认识客观现象,向人们提供实在、有用、确定、精确的知识研究方法,其重点是研究现象本身“是什么”的问题。实证研究法试图超越或排斥价值判断,只揭示客观现象的内在构成因素及因素的普遍联系,归纳概括现象的本质及其运行规律。

三、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是指把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为案例,交给受训学员研究分析,培养学员们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解决问题及执行业务能力的培训方法,具体说来:

四、比较分析法

是通过实际数与基数的对比来提示实际数与基数之间的差异,借以了解经济活动的成绩和问题的一种分析方法。在科学探究活动中常常用到,他与等效替代法相似。

毕业论文研究方法有:

一、规范研究法

会计理论研究的一般方法,它是根据一定的价值观念或经济理论对经济行为人的行为结果及产生这一结果的制度或政策进行评判,回答经济行为人的行为应该是什么的分析方法。

二、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是认识客观现象,向人们提供实在、有用、确定、精确的知识研究方法,其重点是研究现象本身“是什么”的问题。实证研究法试图超越或排斥价值判断,只揭示客观现象的内在构成因素及因素的普遍联系,归纳概括现象的本质及其运行规律。

三、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是指把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为案例,交给受训学员研究分析,培养学员们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解决问题及执行业务能力的培训方法。

四、比较分析法

是通过实际数与基数的对比来提示实际数与基数之间的差异,借以了解经济活动的成绩和问题的一种分析方法。在科学探究活动中常常用到,他与等效替代法相似。

五、思维方法

思维方法是人们正确进行思维和准确表达思想的重要工具,在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科学思维方法包括归纳演绎、类比推理、抽象概括、思辩想象、分析综合等,它对于一切科学研究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六、内容分析法

内容分析法是一种对于传播内容进行客观,系统和定量的描述的研究方法。其实质是对传播内容所含信息量及其变化的分析,即由表征的有意义的词句推断出准确意义的过程。内容分析的过程是层层推理的过程。

七、文献分析法

文献分析法主要指搜集、鉴别、整理文献,并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形成对事实科学认识的方法。文献分析法是一项经济且有效的信息收集方法,它通过对与工作相关的现有文献进行系统性的分析来获取工作信息。一般用于收集工作的原始信息,编制任务清单初稿。

八、数学方法

数学方法就是在撇开研究对象的其他一切特性的情况下,用数学工具对研究对象进行一系列量的处理,从而作出正确的说明和判断,得到以数字形式表述的成果。科学研究的对象是质和量的统一体,它们的质和量是紧密联系,质变和量变是互相制约的。

要达到真正的科学认识,不仅要研究质的规定性,还必须重视对它们的量进行考察和分析,以便更准确地认识研究对象的本质特性。数学方法主要有统计处理和模糊数学分析方法。

法律案例分析小论文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大家总少不了接触论文吧,论文可以推广经验,交流认识。怎么写论文才能避免踩雷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论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摘要:

传统的国际商法教学方法已不能满足当前培养要求,案例教学可以弥补传统讲授式教学的不足,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促进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要点、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增强教学效果等方面具有不容忽视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国际商法;案例教学;法学教育

案例教学法一直是西方国家颇为重视并普遍推行的一种教学法。自传入我国后在法学教育中推广应用,并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因其在应用性人才培养方面的重要价值,也引起了我国高校教育工作者的广泛关注。

一、案例及案例教学的内涵解读

案例是指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事件的内容情节、过程和处理方法进行的客观描述,以备查询和再现。

关于案例教学的定义有很多种,对各层次属性不同的排列组合、不同的取舍形成了不同的案例教学概念,也反映出对该教学法不同的认识程度。

大多数对案例教学的界定着眼于它的教学方式上。案例教学法是指以案例作为教学材料,结合教学主题,透过讨论问答等师生互动的教学过程,让学生了解与教学主题相关的概念或理论,并培养学生高层次能力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就是通过教师讲授、组织学生分析、讨论实际案例、撰写案例总结报告等过程来实现教学目的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就是以教学案例为载体,是基于一定的教育目标,选择一定的教学案例从事教学的一种教学方法,它以学生的积极参与为特征,强调师生对案例共同进行讨论,并写出有关案例分析报告。这些界定对案例教学中的一些核心要素都有强调,侧重面不一样。

下面是一则比较完整的关于案例教学的定义,它也代表本研究对案例教学的界定:案例教学就是指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任务的要求,运用挑选出来的案例材料,使学生进入某种特定的事件、情境之中,通过组织学生对事件的构成进行积极主动的探究活动,从而提高学生创造性地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

二、国际商法案例教学的价值分析

目前,我国高校国际商法的教学中普遍采用的是讲授的方法。中国高校传统的`讲授式教育还是有其优越性的,如传授的专业知识具有条理性和系统性,便于学生作笔记和掌握。但是,讲授式方法存在着其特有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因为学生在课堂上自始至终处于被动的听课状态,不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创造性的思考问题;不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律和法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为学生在课堂上接受的主要是书本法律知识和经过教授智力加工的研究成果,很少有机会在课堂上具体、充分地讨论实际案例。虽然近些年来,教育界一直在探讨如何改进教学方法,改变讲授式方法给学生带来的被动局面。但在这方面我们同其他国家相比做得还很不够。我们的教学方法应当移植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改变单向的理论灌输式教学方式。

(一)可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国际商法》是一门比较抽象的理论性课程,单调的法律条文和基本概念众多,专业性强,内容庞杂,具有枯燥性的特点,如果只是简单地教授知识,照本宣科,很难引起学生的兴趣,不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更无法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就成了课堂教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案例教学法可以将抽象的理论具体化,将现实生活中的生动、逼真的事例引入课堂,营造一种身临其境的气氛;给学生提供一个独立思考、自由讨论的学习环境。在这样的学习状态下进行教学,就比较容易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其学习的动力。

(二)可以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国际商法》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习国际商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其运用于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传统的讲授型教学法,能使学生获得解决问题的“标准答案”式的理论知识,却难以获得运用该理论知识去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而案例教学法更加注重运用理论知识去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的培养。

案例教学由于通过让学生认真分析案例,并在分析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解决意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的开展,通常是由教师事先选择教学案例,通过教学案例的呈现创设一个具体的实际问题情境,课堂教学就是在围绕这个具体案例开展的分析讨论中进行的。学生通过案例中所涉及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在潜移默化中便逐渐学会了如何去分析问题,学会遇到类似的情境或问题时该如何对待,从哪些方面着手解决。而且由于大量案例并没有唯一确定的解决办法,可以给学生进行开放式思考和讨论空间,也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适应社会的需求。

(三)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和与人沟通的能力

案例教学这种教学形式特别依赖并突出学生之间的通力合作。小组讨论是案例教学的主要组织形式,为了达到共同的学习目标,小组成员之间必须学会相互理解、彼此尊重和信任。实践证明,一个彼此合作、相互支持的团体的学习效果,要远远好于单个人的学习效果。在传统的讲授方法中很难培养或提高学生的协作和沟通能力。

(四)有利于学生系统化地掌握专业知识

国际商法教学案例应该会涉及很多问题,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学生往往不能单纯依靠某一部分的内容去分析整个案例,必须对学习的整体内容都非常熟悉并且能够前后融通、综合运用。所以,案例教学在无形之中将学生所学习到的全部内容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在将课程不同内容和知识点系统化方面起到了红线的作用。

三、案例教学中要注意的问题

(一)理论教学是案例教学的基础

要实行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切不可提倡了案例教学,而丢弃了理论教学,因为没有必要的理论基础作铺垫,案例讨论就达不到理想的效果;没有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培养能力也就成为一句空话。无论是采用什么教学方法,其目的都是为了帮助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课程的知识点,提高他们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开展案例教学不是替代理论教学,讲授教学应该与问题讨论、案例教学结合起来,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应选择典型的案例

由于课时数的限制, 案例的选择不在于多,而在于精,关键在于所选用案例能更好地适应具体教学内容和教学组织的需要。教师应精选并提炼国际贸易法方面的现实典型判例充实国际商法案例库,以达到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之目的。因为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引发学生听课的兴趣,而在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理的一般原理原则,提高学生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越经典,学生就越有兴趣,参与程度就越高,学习收获也就越大。欧盟、美国、日本、东盟、韩国、俄罗斯等是我国最主要的贸易伙伴,因此,我们也应特别注意选用与这些国家或地区相关的典型案例。

(三)应注意及时更新案例

国际商法的案例伴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商法的进步而不断变化。国际贸易具有涉及面广、变化快等特点,国际贸易活动在网络和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也发生着深刻的变革。因此,在案例的选择过程中,必须适应国际商法实践迅速发展变化的实际;案例教学选择的案例必须不断更新,才能保证实际教学的需要。

(四)需要耗费较多时间和精力

案例教学以学生的积极参与为前提,以教师的有效组织为保证,以精选出来的能说明一些问题的案例为材料,而要做到这些方面的有机结合往往较为困难,有时会产生耗费时间较多而收效甚微的结果[5]。案例教学在时间和效益上存在着矛盾,案例教学需要耗费的时间较多,它要求教师和学生都要花费比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好案例教学的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但教师和学生的精力和时间毕竟有限。

总而言之,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在实践上是必要的,是符合课程教学目的和专业培养目标的。在国际商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有益于师生的共同提高,有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要点,增长实际操作能力。不过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和风险性。

参考文献:

[1] 邹丽敏.案例教学的教育价值及教学流程探讨[J].无锡教育学院学报,2004,(2):38-39.

[2] 杨清源.如何推行案例教学法[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6(8):44.

[3] 潘学中.论师资培训中的案例教学[J].中小学教师培训,2001,(6):13.

[4] 黄卫国.案例教学模式在教育学课中的运用[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2,增刊:98-99.

[5] 郑金洲.案例教学指南[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21.

拓展: 国际商法论文选题

1、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互动关系

2、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辨正

3、经济法与弱势群体的保护

4、市场经济与反垄断的立法建设

5、论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6、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

7、反垄断法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

8、加入WTO与加强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研究

9、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10、新型消费领域消费者权利保护研究

11、税负公平原则和农村税费改革

12、税收司法保障研究

13、税法公平价值论

14、政策性银行运行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15、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策略研究

16、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的若干法律问题

17、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改革中的问题与对策

18、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

19、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20、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法律制度的建构

21、国外社会保障税对我国社会保障税法的借鉴

22、国外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23、工伤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24、论土地征用制度

25、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

26、土地储备制度研究

27、论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28、农村土地权属法律模式研究

29、城市失地农民利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30、权法律制度研究

31、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32、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研究

33、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34、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35、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

36、证券发行保荐人民事责任研究

37、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研究

38、试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完善

39、试论我国企业立法体系的重构

40、合伙协议法律性质研究

41、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研究

42、论有限责任与债权人保护

4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创新研究

44、上市公司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研究

45、《破产法》若干问题研究

46、论独立董事的义务

47、公司资本制度研究

48、论股权

49、我国股份回购的现实意义与立法完善

50、股东知情权研究

51、企业并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52、关联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53、股东诉权的司法实务研究

54、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东登记的法律问题研究

55、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模式及其发展趋势

56、清算中公司的性质及其责任的承担

57、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法律问题研究

58、论保险利益

59、票据权利研究

60、信托的法律性质与基本理念

61、保险委付研究

62、论保险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这是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道论述题:答案是:本题涉及的是某市交通管理中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因此其命题着眼点在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考生作答时应围绕这一核心展开构思、组织论点和安排文章结构,文章的主题立意和基本主张应当与依法行政有关。依法行政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实现交通畅通有序是社会的需要,也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所。某市出台该项交通管理新举措的动机是为了改善交管状况,其主观愿望是好的,实践中也收到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产生了许多始料朱及的副作用,引起争议甚至于招来官司。导致这种尴尬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有关部门没有做到依法行政。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具有法律根据和符合法律规定。这意味着首先是职权法定,法律将行政职权赋予行政机关,就应当由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机关既不能放弃,也不能随意行使。某市交通管理部门的所谓新举措使公共权力泛化,是放弃职责的表现,因而不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的实现要求遵循比例原则,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柝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应将该不利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行政机关应衡量其目的利益与所侵及的相对人权益二者孰轻孰重,只有前者重于后者,其行为才具有合理性。权衡有关利益冲突的法则是价值位阶原则。法律的三大价值即自由、正义和秩序。自由在法的价值中是第一位的,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和维护人的自由权利,践踏自由的法律被认为是“恶法非法”。秩序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拘束,任何法律和管理措施,都不能以牺牲人们的自由为代价去维持秩序;当然也不能牺牲正常的秩序去满足无限度的自由。某市出台的交通管理新举措动机是好的,但为了追求交通秩序的改善,牺牲了人们的自由,侵犯了市民的隐私权、肖像权等合法公民权利,损害了更多更重要的法益,因此是不可取的,违背了行政法治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充分尊重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自由,做到行政行为合法而又合理,才真正符合了依法行政的精神。总之,依法行政是法治时代对行政机关及其活动的迫切要求。只有做到依法行政,才能避免类似某市交通管理新举措所面临的尴尬局面,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才能执政为民,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相关推荐